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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合伙协议书

时间:2023-12-20 11:58:03
多人合伙协议书范本

多人合伙协议书范本

合伙合同书范本(多方合伙)

  各合伙人:

  姓名: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

  姓名: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

  姓名: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

  第一条合伙宗旨: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发展

  第二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营项目和范围:机械加工

  第四条合伙期限五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伙企业的成立时间以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

  (二)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

  (三)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

  (四)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五)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债务承担部份,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全体合伙人决定,推举江永承为合伙负责人,管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具体分工如下:

  江永承负责拓展业务,与客户订立合同

  陈远志负责车床加工等技术问题

  潘进明负责洗床加工等技术问题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下列事项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A、处理合伙企业不动产或重大机器设备的。

  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或向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C、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D、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的。

  E、处理流动资金壹万元以上的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按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合伙企业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此处隐藏1817个字……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九条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章 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让

  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二)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

  (四)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五)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六)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七)《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合伙人分别为可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条件:

  (一)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四)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条 企业解散后按下列顺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五)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回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六)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七)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协议生效,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第九条依期如数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0.5%支付企业的违约金;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违约金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于各种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以及逾期履行协议。

  不可抗力按公认的定义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必须发行本协议,不得擅自违反或提出新改动意见,除法律有关规定可免除责任或者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外。

  如有违反,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 附加

  第三十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及发现确应改动之处,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或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自订立、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合伙人(签字):_________       合伙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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